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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拍卖行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号:闽价〔2005〕服390号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2005-08-11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松溪县关于拍卖行业收取报名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保证竞卖人审慎叫价、应价,拍卖机构可在组织拍卖时以拍卖保留价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竞买人收取拍卖保证金。拍卖结束后,除买受人缴交的保证金可充抵佣金或成交价款外,拍卖机构应在三天内将收取的拍卖保证金如数退还竞买人。

  二、拍卖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拍卖佣金(又称:代理费或手续费),除此之外,凡在拍卖过程中,向竞买人强行收取报名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时间: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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