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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市场法则应兼容评论家的利益
  艺术家的作品可以卖钱,评论家写的文章是否也可明码标价进入市场呢?

  《收藏/拍卖》杂志近期策划的一组讨论狠狠地刺激了一回国内艺术圈的这根敏感神经。导火线是,近日专栏作家廖廖对国内艺术批评江湖化的现状进行了剥皮见骨的批评(见雅昌艺术网《论“艺术评论公司”的必要性》),直指“一些批评家不惜以自己的专业声誉为代价,为艺术家撰写种种夸张失实的‘批评文章’,刻意抬高艺术家的作品的地位”,使自己彻底沦为艺术品交易的附庸。

  为治疗艺术圈罹患的这一恶疾,使批评界免于继续堕落腐化,廖先生开了一剂猛药:成立“艺术评论公司”,把“人情文章”“收费文章”从现有批评系统中剔除出来,让艺术批评本身尽可能摆脱资本、权力与江湖的桎梏;通过这个平台,评论家撰写只涉及欣赏与阐释、不涉及判断与结论的“欣赏性评论”,既可满足艺术家希望作品得到阐释与传播的欲望,也可以在不影响自身名誉的情况下获得报酬。

  不知何故,读罢此文,笔者马上想到《艺术·各自为战的运动:亲历中国当代艺术20年》一书,在《艺术·各自为战的运动:亲历中国当代艺术20年》一书中,栗宪庭对意大利评论家莫妮卡·德玛黛观察中国当代艺术的“自由和距离感”,表现出由衷的羡慕。在中国,本该被艺术评论界奉为铁律的“独立性”,似乎已成为只能埋藏心底的梦想。

  过去20年,国内艺术品行业的发展“一路狂奔”,制造了一大批艺术家富翁,拍卖市场上每个季度都在上演着天价成交的神话。作为这个行业最主要的参与者,评论家的“吹拉弹唱”,不直接影响市场交易,但无疑是各种商业评价标准形成的重要基础,因而,当艺术家一个个华丽登上胡润百富榜,评论家也在等待与他们这个群体的劳动相兼容的利益分配法则。

  当前,国内的艺术家普遍直接进市场,客观上对商业化的评论服务也形成了强烈的需求。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倘若我们在机制上采取只堵不疏的压制态度,排斥评论家分享艺术行业发展的利益,潜在的需求必然会转向地下,通过灰色交易来满足供求双方利益,由此引发的学术不端问题将更加严重。

  评论家依附权力、资本和人情,把一些严肃的理论,生搬硬套用于为半路出家或者名不副实的艺术家戴高帽、唱高调,确实很倒胃口。然而,要想让每个评论家拿起笔来,都能够自觉维护自己的专业和良心,难道不是首先得让他们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阳光的普照吗?

  反对艺术评论商业化的人认为,评论家是制定审美和鉴定规则的那群人,手里掌握着可能直接影响到商业利益格局的软权力,允许他们向艺术家寻租就会造成专业上的不公平。

  但持开放意见的人则认为,文化都可以产业化,为何艺术评论就不能作为一种服务进市场呢?新闻媒体可以拿钱给企业做广告,律师也可以拿钱帮当事人打官司,为什么评论家就不可以拿钱给艺术家写文章呢?是否公平和专业,并不是由执笔的人有没有取酬决定的,而在于执笔者本人对专业操守的坚持和行业规则的设立。

  我倒认为,应该把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一味让艺术圈继续混沌才是最大的不公。现在不是讨论到底该不该让艺术评论商业的问题,而是如何让读者更好去区分那些实际上早已商业化的艺术评论。

  廖廖认为有必要严格区分评论和批评的不同,同时赋予评论家为公众或为私人等不同利益主体服务的权利。我深以为然。只要每个评论家都能够熟练应用这套游戏规则,恪守好不同性质的评论文章的应有底线,就肯定不会回到以前那个价值混乱的年代,截断评论家拿“人情文章”和“收费文章”到公共领域混淆视听的老路。

  建立一套能够与评论家群体利益相兼容的市场机制,首要的是赋予评论作品进市场的权利(标价与交易),至于评论家是以个体还是团体的方式进市场,这个可以让市场自己去决定。现在已经进入自媒体和企业媒体相互角力市场的互联网时代,不管你是独立撰稿人,还是有组织挂靠的公司代表,在现有法律规则下面,都可以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很多人一听到艺术评论公司这个名字就觉得很低档,这些朋友可知道,西方医药巨头公司在学术研究上的组织力和执行力丝毫不亚于高校。术业有专攻。商业化的评论不见得就一定会比学术评论差。这就跟问公共饭堂的饭好吃还是饭店的饭好吃是一样的道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拍卖网

时间:201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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